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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呼唤版权新法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是两种不同的“游戏”,就好比篮球和足球游戏规则各不相同。我们可以从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载体和呈现特征、发行传播形态、使用的疆界范围来分析这两个不同的语言游戏特征。
  “先授权,后传播”原则面临挑战
  首先,依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的定义,所谓出版是“以纸张等可感知固化有形物品”作为载体特征的,而数字出版却是以不可感知的虚拟数字化形态来呈现。一个是“有形固化”、一个是“虚拟动态”,在同一个《著作权法》中解释和规定这两个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概念肯定会引起混乱。
  其次,从二者发行传播的性质来看,一个是“所有权的转移”,可以“一次用尽”。一本书、一本期刊,只要购买就可以拥有,既可以放在书架上存放,也可以转赠他人;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特征的数字内容,其传播形式实际上是所有权的租用,一本书、一篇文章无论通过PC还是手机只能在线获得。服务器一旦关闭内容就消失了(下载通过技术手段可以禁止,未来的云服务趋势将没有下载)。
  最后,从游戏的疆界来看,传统出版物的传播空间范围有限。一本固化有形物体的到达范围就是它的传播范围;传播的时间也有限。印制内容售罄绝版、纸张老旧损坏,其生命也就完结;而数字内容的网络传播只要互联网存在就可以无限传播,甚至可以像崭新的出版物一样永续传播下去。
  更重要的是在数字出版的实践中我们迫切感到,数字版权问题已成为当前数字出版的核心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阻碍甚至扼杀这一产业的蓬勃发展。最基本的问题是: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版权侵权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传统中“先授权,后传播”原则的挑战上。
  是数字“发行”还是数字“出版”
  我们首先需要诘问这个“先授权,后传播”原则的建立基础:在数字出版时代,这个原则可行吗?这个原则是必要的吗?
  先说可行性。以龙源期刊网的服务方式为例,我们通过与期刊杂志社签约获得期刊内容,最初以纸版的版式及内容完全一样的方式进行销售传播(原文原貌版),按道理这是属于发行行为,只是载体的不同(因为我们对内容甚至版式都没有进行任何编辑或改动)。但是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这仍然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龙源目前经营的3000多种期刊,每个月涉及的作者超过10万人,不可能每月都去获得10万个不同作者的逐一授权。此外,数字出版时代的基本特征是内容传播方式的不断丰富,甚至我们可以用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来形容。比如我们通过移动运营商、电商平台、平板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构用户、海外用户等渠道以期刊阅览室的形式,以专题的形式,以数据库的形式,以推荐摘要的形式、以个性化定制的方式、以智能推送的方式等。按照现行的法规,每一个产品新形式的出现都要事先获得作者的书面授权。显然,这是不可行的。
  再说必要性。让我们先来理解传统出版中必须首先获得作者授权,然后才能依约出版发行的目的和内涵。出版社获得作者授权的目的首先是出版发表权。一个作者的作品是否要发表、何时发表完全属于作者的神圣权利。如果出版社把一个作者未经完成的作品,或者并不想公之于众的作品,比如私人信函发表出来,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意愿和隐私等人身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始终是需要毫无歧义地获得保护的。其次,传统出版获得作者授权的另一个意义是对作者作品出版权益的约定。比如对稿酬标准(版税比例)基于印数和销售方式和范围的约定(通常是国内版、繁体字版、影像版等)。除了对电影改编权这样涉及内容二次创作的权利必须获得作者认可和授权外,传统出版对于利益的规定没有必要延伸到数字出版领域。
  优秀的知识内容产品具有两个特征,除了可以获利的商品性外,它还是可以改变国民综合素质的精神产品。从国家软实力的需要,它要求大范围地传播和使用。国家投巨资建设图书馆、文化馆、书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但达到这个目标不能牺牲作者的版权利益,否则创作的动力会失去,资源会枯竭。数字出版的实质意义是出版方式和发行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数字出版法规需要做得是:在传播最大化的同时如何保证作者利益的最大化。传统的《著作权法》既限制了作品的传播,也无法保护作者的利益。
  应追求两个“最大化”
  我们建议,这次《著作权法》修法应该以全新的思维,制定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数字版权法。新的版权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著作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版权内容传播范围的最大化。
  新的数字版权法应当把数字出版、数字发表和数字发行予以界定和区分。比如,“出版作品”应指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具有质量认证的性质;“发表作品”的基本含义应当包括自主公开的作品,包括博客、微博等经过实名认证的作者作品;数字发行是指对已经出版作品和发表作品的传播发行。而原创出版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数字发行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版税标准进行销售分成。免费发行的内容由发行者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实际使用量由发行方支付版税。
  目前,为了规范数字出版和数字发行的市场,保护作者的利益,国家已经对经营数字出版和数字发行的机构和企业予以了资质认定。这一措施已经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
  此外,建立第三方核查监督机制(类似于审计所),对数字出版和数字发行单位定期审计,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销售分配如不能找到著作权人应该定期交给国家制定的公益组织进行管理分发。集体组织在中国还不成熟和规范,很容易变为组织霸权。延伸管理是针对“孤儿产品”,找不到作者的,并不是对所有作品的,不能强制性的“被代表”。
发布时间:2012-06-05浏览量:4758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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